文: Polly Lo 歡迎轉載,版權屬作者所有, 轉載時請註明作者及出處 問: 基督徒可慶祝萬聖節嗎﹖ 當萬聖節臨近時,大型商塲及食肆均有骷髏頭、南瓜、鬼面具、蜘蛛等佈置;主題公園以驚嚇詭異作娛樂;市面亦推出很多相關的商品;酒吧擠滿奇裝異服的客人;甚至有學校要學生在萬聖節作特別的裝扮,參與萬聖節活動。對很多香港人來說,萬聖節是西方鬼節、是個充滿歡慶和玩樂的節日。 究竟萬聖節的起源是什麼﹖有沒有任何宗教意義﹖ 萬聖節的起源 約二千多年前,歐洲北部的塞爾特民族(the Celts)以十月三十一日作每年豐收祭典的日子,也是一年的結束。而十一月一日就是一年之始。他們相信死亡之神於十月三十一日晚與死人的靈魂一起來到人間。世人須以食物供奉這些邪靈。若村民拒絕給予美食,鬼魂就會對這家人施咒。[1]人們為要避開邪靈而扮成鬼怪,當邪靈見到時便誤以為是鬼魂同類而不攪擾。 公元四世紀羅馬皇帝君士坦丁信主後,基督教逐漸興起,基督教的活動便代替了異教的活動,但一些舊有習俗依然保留下來。到第八世紀,羅馬教會將十一月一日定為「諸聖日」(All Saints’ Day)以紀念教會史上殉道的聖徒。後來All Saints’ Day變成All Hallows day(Hallows即「聖化」或「聖人」),所以萬聖節也是指諸聖日,而十月三十一日萬聖夜(All Hallows Evening)便是諸聖日的前夕。Evening後來縮寫為eve和een,前者是「前夕」的意思,後者是evening的縮寫,意即「夜晚」,演變成今天的Halloween,即萬聖節了。
基督徒可參與萬聖節活動﹖ 信徒活在俗世之中,不要只享受世俗化的精彩生活、盲目追隨潮流文化;但亦無須避世禁慾,因為神的真理使我們得以自由。在節日風俗上,我們應珍惜和欣賞美善的價值與文化。 在商業社會裡,萬聖節已成為不帶宗教意義的純消費節日,參與者只是以此為玩樂。然而聖經清楚教導我們「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,不可求問他們,以致被他們玷污了。」(利十九31) 「我乃是說,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,不是祭神,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。」(林前十20)交鬼、行巫術等都是上帝所憎惡的(申十八9-12)。因此信徒在參與萬聖節的活動上,要小心因這些鬼怪的玩意,而失卻美善的表現。若因參與這些活動而引起他人對基督徒產生誤解,那麼就要避免。保羅教導「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」(林前十23) 我們可把萬聖節化為高舉基督的日子。有教會和基督教學校在萬聖節期間,推行高舉基督的活動以轉化鬼怪文化,例如把將萬聖節向他人討糖果的習俗轉變為請別人吃糖果,以表謝意。我們甚至可藉機分享諸聖徒的殉道見證,使它成為福音的契機! 參考書目 黃濠光。〈萬聖節到底是何方「神聖」﹖〉。黃濠光編。《國度文摘:國度復興報一百期紀念版》,頁26-28。香港﹕國度事奉中心,2008。 D.H. Wheaton. “All Saints Day.” In Evangelical Dictionary of Theology, ed. Walter A. Elwell, . Grand Rapids: Baker Book House, 1989. [1] 這種風俗流傳下來變成孩子向人索取糖果,並喊「trick-or-treat」的口號(若不給糖果就搗蛋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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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nuary 2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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